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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的通知

时间:2019-12-04 13:36 浏览:

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以下简称“人才18条政策”)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吸引、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在吉林创新创业,现将我校享受省“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和条件

按照人才业绩和贡献、行业和社会认可不同,将享受“18条”人才待遇对象划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五个层次(详见附件1中的人才目录)

(一)评定范围。

1.省外引进人才(含柔性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的人才;可以认定A、B、C、D、E五类人才。

2.“人才18条政策”出台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且在合同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A、B、C、D、四类人才。

3.申请认定的省内人才须在编在岗,对照我省人才目录,符合我省D类及以上标准条件的省内人才。

4.申请认定E类的人才,须是2014年2月5日后博、硕士毕业后来校工作,吉林大学、东北师大等省内高校应届毕业来校工作人员本次可参加申请认定。

(二)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3.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

4.A层次人才无年龄限制;B、C、D层次人才年龄一般情况不超过60周岁,E层次人才不超过50周岁,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二、评定方式和程序

(一)评定方式。按照人才业绩成果情况不同,采取材料评定和评审认定两种评定方式,人才奖项或称号能够与吉林省人才目录直接对应的采取材料评定;不满足材料评定的或提供的材料不能与吉林省人才目录直接对应的,采取人才答辩、专家评审的方式认定。

(二)评定程序。本次评定采取人才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材料上报上级人社部门进行评定。申请材料包括:

(1)《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报表》

(2)《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一览表》

(3)业绩贡献证明材料(须装订成册)

(4)户口簿(护照)、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在省内工作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等)。

三、其他事项

1.引进人才时间界定。按照《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办法(试行)》要求,引进时间以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日期为准,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的,首次签订日期最早可前溯至2014年2月5日。

2.安家补贴发放形式(请查阅《关于享受我省“18条”人才政策待遇兑现对象参评人员范围界定的几点说明》)。

3.省内流动来校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E类人才。

四、有关要求及安排

1.本次为首次评定工作,各单位、部门、高层次人才要高度重视,提供的业绩材料真实有效,实事求是。

2.时间安排2019年1220日下班前,申请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将以上申请材料报送至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办公室。

、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赖密玲 王庆安

  话:0431--84566050

  址:高层次人才管理科(行政办公楼A317室)

 

 

附件:

1.《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2.关于印发《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关于享受我省“18条”人才政策待遇兑现对象参评人员范围界定的几点说明

4.《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报表》

5.《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一览表》

 

 

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吉林建筑大学人事处

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附件:
附件2:关于印发《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附件3:11-25-关于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兑现对象参评人员范围界定的几点说明.doc已下载附件4: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请表.xls已下载附件5:吉林省人才18条评审一览表(2018-2019年度).doc已下载附件1:人才18条.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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