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吉林省关于对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21〕8号)精神,按照吉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做好全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78号),组织开展全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表彰人员”)统计登记工作。学校现就有关精神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范围
全校有人事档案记录、能够通过相关资料查证核实、健在并保持荣誉的下列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一)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2018年以前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2018年以后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1.受到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2.1995年以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在综合性的系统表彰奖励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且原国家人事部发文确认该称号奖励升级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3.1995年1月1日(含)以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批准授予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4.在服役期间立一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不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各种荣誉、奖励、称号,如“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技术能手”“吉林好人”“最美XXX者(人)”“XX市劳动模范”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抗美援朝纪念章、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等各类纪念章,以及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等,均不在统计范围内。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表彰人员统计登记是落实相关待遇、实施困难帮扶、加强管理的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导向性。表彰人员需认真对照统计内容和填表说明,全面、准确、规范填报信息,提供相应资料,防止漏报错报。
(二)符合条件的表彰人员按要求填写《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登记表》、《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汇总表》(附件1、2),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获奖证书,表彰决定文件、奖励审批表或人事档案记载证明等),将纸质版与电子版于12月16日前一同报送校人事处(行政楼A306-2室)。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学校人事处师资科联系。
联系人:王兴业
联系电话:84566049
附件:1.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登记表
2.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汇总表
3.关于做好全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89号)
吉林建筑大学人事处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