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服务门户

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政府采购各项目单位自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通知

时间:2017-11-16 09:33 浏览:

各项目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吉财采购[2017]765号文件“关于调整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通知”,调整省直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除涉密项目和采用单一来源、询价(包括电子竞价)的项目外,其它采购项目均由预算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1.各项目单位自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单位指定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选择相应的代理机构。

2.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省直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执行地点不变,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包括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等,不得在其他地点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升级完成后,各项目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将予以恢复,具体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再另行通知。

4.各项目单位如若没有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经验,可到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进行咨询,我部门将提供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系统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单,供项目单位自行选择。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

2017年11月16日

关闭

版权所有:吉林建筑大学
网站技术:网络信息中心  吉ICP备16008289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