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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门调整过程中档案归档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8-28 09:16 浏览:

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

日前,学校对数个单位进行了撤并。根据《吉林建筑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在“ 部门(单位)撤销、合并时,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的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和销毁档案材料。”

《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法规和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30号令),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者,学校要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责任者;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添加档案材料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明知所负责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档案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各有单位、部门做好撤并后的档案归档工作。有关具体工作,请与学校档案馆协调。

吉林建筑大学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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