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5>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54号,附件1)精神,为确保学校今年职称评聘工作能够按时、顺利完成,现将本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学校2015年职称评聘工作正式文件,将在与省人社厅沟通后再行下发。如有调整,再行通知。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学校职称评聘工作。学校党政领导同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戴昕,副组长:戚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王宏哲兼任。李佳艺、陈雷、白莉、李之吉、王丽霞、周佳峰、王岩松、张广良为办公室成员。
(二)组建学校2015年职称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申报评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专业技术成果、专业技术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的考核、评价、鉴定,形成评聘意见。
聘委会组成办法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聘委会办事机构为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基本条件审核小组(组长:张广良)、教育教学研究和工作业绩审核小组(组长:陈雷,副组长:李之吉、王丽霞、王岩松)、学术(技术)成果审核小组(组长:白莉、副组长:周佳峰)、监督检查小组(组长:李佳艺)。各小组成员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三)分系列组建学校职称评聘考核评议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列职称评聘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对申报本系列职称评聘人员的申报资格、专业技术成果、专业技术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向聘委会提出推荐意见。各考评组除做以下调整外,其它组成办法、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学校《关于印发< 吉林建筑大学2014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评议组组成及其职责的意见>的通知》(校职改字〔2014〕001号,附件2)执行:
1.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系列考评组组长调整为白莉;
2.工程系列考评组副组长调整为于立新;
3.撤销卫生系列考核评议组。
二、评聘范围
(一)职称范围
学校评聘职称的范围为:
1.高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图书系列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
2.实验系列、档案系列、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新闻(出版、翻译)系列和卫生系列的副高级、中级职称。
(二)人员范围
评聘人员范围为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符合应聘相应系列相应等级职称条件要求的编制内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省人才市场派往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应聘相应系列相应等级职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学校职称评聘的考核推荐范围。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向相应系列职称评聘考核评议组提交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的下列材料(电子版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
1.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教学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单位教师系列职称评聘的不提交此材料)。
2.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和实验系列职称评聘的事业编制人员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附件3);申报其它系列职称评聘的事业编制人员和申报职称评聘的省人才市场派遣人员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附件4);首次申报职称评聘的吉林省引进人才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高层次人才)》(附件5);首次申报职称评聘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机关调动人员)(附件6)》;首次申报职称评聘的军队转业人员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军转首评人员)》(附件7);从国外重点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首次申报职称评聘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留学回国人员)》(附件8);申报职称评聘的援外人员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援外人员)》(附件9);申报职称评聘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附件10)。
上述材料填报1份,其中涉及本人填写内容须电脑打印并提交电子版。已具有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免交上述材料。
3.《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附件11)1份及其电子版。
4.《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12)1份及其电子版。
5.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或《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封二位置(吉林省引进人才、留学回国人才、党政机关调动人员和军队转业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聘,以及已具有所申报评聘职称的任职资格的人员免交此项材料)。申报评聘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
6.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历查询认证信息打印页各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申报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称评聘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现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业务报告》1份。
10.业务成果材料1份。包括平面类代表性业务成果,如文稿图片、制度规划等;非平面类代表性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图文说明(应能准确表述业务成果的特点、形态、数量、品质、效用效果等构成要素)。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文字说明,须经同行专家签字认可、单位审核签署意见。
11.业绩、效益证明材料1份(工作业绩、经济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
12.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3.发表专业论文的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术论文(著作)检索审验的打印页各1份。
14.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材料1份。
15.申报人《诚信承诺书》(附件13)。
16.《吉林建筑大学2015年职称评聘量化考核登记表》(附件14)1份。
17.《吉林建筑大学2015年职称评聘申报人代表性成果业绩》(附件15)。
上述材料中,《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和《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附件3至附件10)必须用标准A3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折页装订,加盖单位公章,封面右上角编号由相关评委会统一编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附件11)用A3纸制作,加盖单位公章;4至14项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制作成册,封面注明申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名称(见《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册(式样)》,附件16)。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
四、工作程序
1.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申报工作,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后报各系列职称评聘考核评议组(6月15日前)。
2.各系列职称评聘考核评议组审查并向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6月15日至6月17日)。
在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各考评组提出对申报人的考评意见(式样见附件17,用A4纸打印)。内容包括:申报人的自然情况、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评价、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意见以及职称评聘的推荐意见。同时,在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栏中,或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的“单位综合考核公示意见”栏中,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由考评组组长在“考评机构专家人员签字”处签字。
3.学校组织对申报人成果业绩的量化考核(6月18日至6月30日)。
学校聘委会办事机构的基本条件审核小组审查申报人思想政治条件、工作出勤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并负责对有关内容予以认定和量化考核;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审核小组审查申报人学术(技术)成果条件中有关教学、教研的项目和内容,并负责对有关内容予以认定和量化考核;学术(技术)成果审核小组审查申报人学术(技术)成果条件中有关论文、著作、科研和学科(专业)工作的项目和内容,并负责对有关内容予以认定和量化考核;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职称评聘工作全过程的监察工作。
4.第一次资格审查(7月2日)。学校聘委会办事机构会议审查申报人申报资格(即: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和学术(技术)成果条件等方面要求的情况)。
5.信息反馈(7月3日至7月4日)。将量化考核和资格审查情况向申报人反馈并确认签字。
6.第二次资格审查(7月5日)。学校聘委会办事机构对补充成果业绩材料的申报人资格重新进行会议审查(即: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和学术(技术)成果条件等方面要求的情况)。
7.评前公示(7月6日至7月10日)。对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及申报人学历学位情况、职称资格及聘任情况、主要学术(技术)成果、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得分、资格审查等情况予以公示。
8.工作情况汇报和例会申请(7月13日)。向省人社厅汇报学校2015年职称评聘工作的主要情况,并申请召开学校2015年职称评聘委员会会议。
9.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审议(7月16日至7月17日)。对经公示且达到专业技术成果业绩要求的事业编制申报人,由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组织考核答辩和集体审议,按照拟评聘岗位限额提出推荐聘任人选名单及排名次序。
10.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事业编制人员名单和通过考核推荐的省人才市场派遣人员名单(7月18日)。
11.推荐聘任情况公示(7月20日至7月22日)。对学校聘委会推荐聘任职称人选情况予以公示。
12.对事业编制人员申报评聘高校教师、研究、实验以外系列职称的申报材料,分别呈报吉林省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对通过考核推荐的省人才市场派遣人员申报材料转送省人才市场参加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7月23日至7月31日)。
13.备案(时间待定)。学校将确定聘任的事业编制人员材料报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14.办理聘任手续(时间待定)。对经省人社厅备案的人员,学校办理职称评聘的相关手续。
五、有关说明
(一)申报条件
申报职称评聘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工作出勤条件、基本教学业绩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学术(技术)成果条件、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等,均按照学校《关于印发< 吉林建筑大学2014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的通知》(校字[2014]111号,附件18)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作出勤条件、基本教学业绩条件中关于年度的有关要求均指2014年度);申报职称评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成果条件仍按照《吉林建筑大学2014年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成果条件》(附件19)执行(为省人社厅公布的评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技术)成果条件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已研究提出职称评聘成果业绩条件的修订意见,将按照有关程序进一步提交学校讨论和审定后报送省人社厅备案,并从2016年职称评聘起执行。
(二)量化考核办法
学校职称评聘量化考核办法按照《关于印发<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量化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院字[2012]012号)执行(附件20)。
(三)评审办法
学校今年职称评聘工作的评审办法沿袭去年的主要做法,同时,在今年职称评审中推行代表作制度。即,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由本人确认5项最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成果业绩,提交评委会评审。同时,将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开展评审答辩工作。
(四)完善诚信体系
1.执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凡申报人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学校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不予受理其申报材料。
2.执行学历查询认证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聘,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实名注册,免费查询本人学历信息,并打印查询信息。
(2)留学人员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3)查询和认证情况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与申报人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提交学校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
3.执行学术论文检索审验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聘,所提交的学术论文(著作),须通过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http://www.wanfangdata.com.cn)或“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http//www.cnki.net)等主流数据库网站检索、审验。
(2)经检索、审验属实的学术论文(著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打印的检索页上加盖公章后,与学术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提交给学校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
4.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人须对所提交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性负责;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考核评议组须对申报人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评聘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对政策把握、资格审查负责;评聘委员会工作人员须对评聘材料接收、审验负责;评聘委员会委员须对主审材料和评议推荐负责;评聘委员会须对评聘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聘质量负责。
(五)年龄、年限和成果有效期
1.申报人的年龄按照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计算(即,按照周岁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最后1年满9个月可按1年计算)。
2.申报高校教师、研究和实验系列职称评聘的事业编制人员,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年限均按照申报年度的8月31日计算(即,按照周年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最后1年满9个月可按1年计算)
3.申报高校教师、研究和实验以外系列职称评聘人员(含申报评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省人才市场派遣人员),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年限均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即,按照周年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最后1年满9个月可按1年计算)。
4.申报各系列最高级别(高级实验师除外)职称评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成果及业绩有效期截至校内公示之前;申报其它级别职称评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成果业绩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同级改职
申报同级改职评聘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后,方可按现工作岗位所属的专业系列申报评聘。同级改职后评聘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或系列相同、专业不同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聘任现职称之日算起。
(七)初级职称认定
学校各系列初级职称(以考代评系列除外)不再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实行由学校以聘代评并报省人社厅认定的制度。所学专业与受聘岗位专业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学历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进行正常认定(申报人填写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见附件21)。
(八)科技成果转化认定
按照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通知》(附件22)精神,继续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开展2015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经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组织认定,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学校科技产业处有关要求执行)。
(九)几类特殊人才职称评聘有关政策
1.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专门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极限制,经学校聘委会推荐,可申报职称认定评审。其申报评审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并组建专门的职称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评审。申报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须在校内进行公示。
2.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经学校聘委会推荐,可申报职称认定评审。其申报评审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并组建专门的职称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评审。申报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须在校内进行公示。
3.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的职称评聘专门认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精神,对科技成果转化经省科技厅评审认定为相应等级的贡献突出科研人员申报职称评聘,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并组建专门的职称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评审。申报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须在校内进行公示。
4.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今年起,在我省企业及社会组织中兼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校教师,可按照相关工程系列(专业)标准条件向兼职的企业及社会组织申评相应级别职称资格。由省人社厅集中受理、统一组织、专门评审。
5.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职(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改革,今年起,对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按照相应学历、资历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等规定条件要求,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聘(对专业技术成果业绩基本条件暂不做要求,如省人社厅提出有关要求,另行通知)。具体对应标准参加《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试行)》(附件23)。
(十一)技师院校相关毕业学历问题
根据《人社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今年起,在全省职称评聘工作中,我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学历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对待。
所有附件压缩包下载请点击此处